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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新在哪

《消防法》系列之一
1998-09-2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是兆新 我有话说

今年9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实施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究竟《消防法》与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怎样休戚相关,新《消防法》又与旧的《消防条例》有哪些不同呢?

据北京市消防局法规处处长施启介绍,一是《消防法》突出强调了防火安全责任制;二是使消防工作社会化;三是增加了“法律责任”内容。

《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是一条新增加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而其他领导也应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与此同时,消防工作被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标志着政府必须明确一个阶段内消防应达到的目标并为此而采取的措施。目前许多地区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讯、装备欠帐严重,据1997年对全国21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统计,消防站、市政消火栓分别欠帐60%左右,消防车欠帐40%左右。消防通讯按要求地级以上城市有统一接警,但目前仍有83个没有建立。消防队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则与需要相差更远。《消防法》这一条款将改变这一状况。

《消防法》第14条则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应由谁负哪些具体职责。其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尤为引人注目。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时,就是由于两出口中的一个门被封挡,造成死伤200余人的后果。本条款中的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是指房产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等。一旦居民区发生火灾,有关“管理单位”将责无旁贷。

第43条则新增加了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法人将受到的处罚。此条第二款中规定,如娱乐、餐饮、购物、住宿等“营业性场所”违反了有关规定,其法人则会受到“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罚。

其次,《消防法》还规定,生产经营中按安全规程操作、生活中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不乱扔烟头,以及对发现的违反法规、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制止或向消防机构举报,被作为每个公民的义务。

再次,《消防法》中新增加了“法律责任”部分。《消防法》实施前,《消防条例》对违反者只按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处理,只有极个别的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力度很小。施启说,不久前北京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一把大火,其主要管理者的行为竟无一包括在《消防条例》8种“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内,既便按过去的规定处罚也只能罚100元。

施启介绍说,新施行的《消防法》则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警告、罚款、拘留6种处罚方式,而且拘留最高达15日。这确保了《消防法》作为国家在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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